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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8〕24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5月4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2018年5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5、6日,受害人杨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买煤,约定煤价每吨375元,运费每吨120元,且装车打款,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给杨某某发了三车煤,共计141.02吨,价值7万元,但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虚构冀G6****、冀G9****等11辆车的煤已经装车过磅的事实,致使杨某某共计给被告人王某某打款19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的1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后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12万钱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8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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