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4198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六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2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7日,在古城区旅店群内发布消息,以可以订到玉龙雪山索道票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信任。后被害人徐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预订客人的团费及玉龙雪山索道票,分四次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208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未订相关行程及票务,并失去联系。现赃款已退赔。
2、被告人王某某在古城区大研古城“不期而遇客栈”内认识来丽旅游的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以可以代购香烟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2019年3月,被害人陈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代购一条玉溪壹零捌香烟和一条日本cool香烟,分三次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账人民币65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款后未向被害人陈某某代购香烟,并将陈某某微信拉黑失去联系。现赃款已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奋军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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