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住安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长期在本人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可以帮助他人消除银行不良征信记录的广告,以骗取服务费。期间,以保证7至45天可消除不良记录,无法消除全额退款等理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先后收取被害人马某某、徐某某19000元、唐某某8000元、普某某8000元,共计35000元服务费。王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及生活开支进行挥霍。现退赔唐某某损失2000元,退赔马某某、徐某某损失19000元,马某某、徐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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