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蒙古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前,被告人王某某系网络游戏推销人员,其假冒女性人员王瑶瑶和被害人张某某一起玩网络游戏。2019年9月7日,王某某告知张某某其要到昆明来,并制作了一张假的登机牌照片发到微信朋友圈,张某某知道对方要来昆明后希望和对方在昆明见面。张某某到昆明长水机场接机时,王某某告知张某某要向网络游戏里充足两万元才出机场见面,张某某向所玩的游戏以及通过王某某告知的庄杰先后充值15000.00元后,王某某要求张某某将微信聊天记录删除、将所玩游戏卸载,张某某照做后,王某某将张某某的联系方式删除并不再与张某某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五张。
3.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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