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12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24岁,1996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600281996********,户籍地:海南省临高县红华农场,现住址:海南省临高县红华农场,无业,联系方式:1776699****。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王某某使用性别设置为女性的微信加入一名称为“清吧交流”的微信群内,在微信群内发布了一段女性唱歌的视频,后陈某某在该微信群内与王某某相识并添加好友,俩人聊天期间,王某某向其谎称自己是女性,名叫“吴某某”,并经营一家酒吧。陈某某在微信内对王某某称其准备开一个清吧,需要装修,咨询酒吧装修的风格及材料费用的情况。此时,王某某就萌生了对陈某某实施诈骗的念头。王某某曾在网上浏览过有人使用俩个微信号扮演各类角色诈骗他人钱财的新闻,王某某便谎称自己有朋友经营装修设计公司,可以为其提供装修设计图纸及装修材料,但需支付一定费用,后其在自己手机注册了一个“微信小号”冒充其“搞装修朋友”的身份推荐给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一人操作两个微信号与被害人陈某某商议装修的相关事宜。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以设计装修方案、定制采购装修材料、材料运费、借钱等为由,先后6次向被害人索要费用共计2.96万元,王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提供任何装修设计方案、装修材料及所谓的借款,且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多次催促,王某某察觉事情败露,便通过淘宝购买了价值约5323元的廉价塑料花等装饰品邮寄给陈某某,随后将其微信拉黑,并将其所诈骗所得剩余2.36万元用于生活开支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受案回执。(2)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明。(3)报案材料1份。(4)搜查证、搜查笔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6)收条。(7)悔过书、谅解书。(8)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表。(9)现场检测报告及检测人员资质。(10)随案移送清单。(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①微信、短信聊天记录②微信转账记录②微信名称信息。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1)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被告人王某某辨认实施诈骗对象照片。(3)25套花灯及装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骗取他人财产,造成被害人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到案后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尼瓦尔艾合麦提
检察官助理:刘延国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库车市幸福路鸿升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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