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友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巴彦县**镇,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厅。2017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1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上网追逃,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刑事刑拘,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我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贾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的手机上,使用微信号“aiai1991****”微信昵称为“A第一批发免税香烟【总仓】”的微信,以虚构的名叫于某某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贾某某发展网恋并以各种理由骗取贾某某钱财。至2017年1月间,被害人贾某某被骗使用微信转账、微信发红包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8593.65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6月11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9年8月22日在富锦市**小区**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金立GN9010手机一部、农行卡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抓捕经过、侦破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个人贷款申请表、扣押物品清单、金立GN9010手机内容照片、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转账信息统计表、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
4.证人董某某证言;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6.手机微信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学斌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伊春市伊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厅。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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