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二晃,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9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伊春市金林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山屯分局刑事拘留,经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伊春市公安局金山屯分局逮捕,2020年1月15日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为被害人盖某某办理退休,先后骗取盖某某人民币共计34,5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退还被害人赃款34,500.00元,并得到谅解。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为被害人尹某某办理退休,先后骗取尹某某人民币共计87,7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退还被害人赃款87,700.00元,并得到谅解。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为被害人顾某某的女儿办理低保以及为其儿子办理残疾证,先后骗取顾某某人民币3,5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退还被害人赃款3,500.00元,并得到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被金山屯公安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条、收条、银行卡转款票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盖某某、尹某某、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相福
附:
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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