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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王某某因吸毒违法,于2017年12月被大石桥市**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APP上看到二手汽车图片后保存,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二手汽车的文字和配图,被害人刘某某看到其朋友圈后与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谎称二手汽车系自己所有,经二人洽谈,被告人王某某以需要交订金、运费、消违章为由分七次收取刘某某7330元钱,收到钱后王某某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并将该7330元钱用于网络赌博,至今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吸毒人员管控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微信主体及转账记录和被告人的车牌照截图;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物证银行卡9张、手机二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车定金733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思文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证据材料卷宗2册、卷内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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