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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1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8月14日、11月7日至11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9月15日至9月29日、10月25日至1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文章胡同一带,先后收集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朱某某、徐某某等多人的社保卡,有偿提供给李某甲(另案处理)用于在北京同仁堂中医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丰台中康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多家市内医院冒名就医、开具药品等,累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缴费单据、诊疗单、检验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涉案社保卡就诊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珊

代理检察员:刘冰玉

书记员: 俞凯波

2019年12月19日

附注: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六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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