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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至25日间,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亚一**库房和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奥宇市场**员工宿舍,以为信用卡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7170元用于赌博,后与常某某失去联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被口头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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