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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镇**村**组,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社保卡,在北京市航天总医院等医院以开药的方式骗取大兴区医疗保障基金19691.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大兴区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被冒用社保卡消费明细、开药明细表、调取证据清单及北京航天医院出院记录等;2.申某某、叶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航天总医院出具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仁杰

检察官助理:王祥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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