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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至11月,冒充中央**办工作人员,谎称其有能力为伊某某女儿办理北京市户口,骗取被害人伊某某(女,41岁,辽宁省人)在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等地向王某某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后退还人民币49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记录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私利,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佳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7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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