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 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王某某1983年因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受害人吴某某通过张某某认识被告人王某某后,王某某以自己做猕猴桃生意需要资金,承诺给吴某某利息为由,在其位于周至县***北街**号**家属院租住房屋内多次向吴某某骗取现金。过后,又以合开化肥站为由,在**家属院租住房处,多次骗取吴某某现金。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不同借口虚构事实,从2018年10月至案发,共骗取受害人吴某某68500元,并将骗取的钱用于自己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 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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