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平安城镇**村**路东侧**排**号,无业。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七农场建设马场施工工程为由,让被害人张某某投资4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万元后,所骗钱款用于偿还自己的赌债。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够为陈某某儿子的对象安排华北理工大学导员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人民币共计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王某某银行卡流水账单、王某某与张某某微信转账截图、张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 、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陈某某、马某某银行交易明细、陈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陈某某微信转账照片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齐某某、李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6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
检察员:高文良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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