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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9********,汉族,技校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为网校招收学生进行学历提升的便利,通过虚构学费、考试费、认证费等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诈骗张郑某某6600元、蒋某某4200元、孙某某1600元、覃某某4200元、葛某某2200元、刘某某3200元、俞某某名下三人共9600元、丁某某6400元、吴某3115元、谢某某9800元、陈某某6700元、范某某3000元。合计60615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退赔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退赔记录和被害人谅解书;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蒋某某等人的报案和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合计价值606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某某认罚,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采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缓刑,罚金8000元。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晔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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