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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广元市**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初,受害人陈某某在跟被告人王某某聊天喝茶期间谈起过自己想买地建厂房的想法。王某某遂产生了以帮陈某某购买工业用地诈骗陈某某钱财的想法。2019年5月8日,王某某到四川**有限公司办公室找到陈某某,谎称自己的大姑父是市委秘书,并利用网络APP伪造了自己与大姑父的微信聊天记录,称自己的大姑父认识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能够帮助陈某某购买工业用地,需要5万元钱跑关系就行,陈某某当即表示同意。2019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又伪造了自己与河西税务局局长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给陈某某,谎称税务局将向自己退税107万元,向陈某某提出借款1万元用于公司周转,陈某某同意后并借给王某某1万元。2019年5月11日晚 刘某某(陈某某之妻)接到陈某某电话,因跑关系,王某某需要35000元。刘某某当晚在利州区宝轮建设银行ATM机上取了20000元,第二天又取了15000元,2019年5月12日下午在办公室将35000元交给王某某。2019年5月13日下午刘某某又接到陈某某电话说王某某那里还需要2万元现金,刘某某用陈某某的银行卡在利州区上西坝农业银行ATM机上取了2万元现金并卖了2条硬中华烟,后在长虹工业园门口将2万元现金和2条中华香烟交给王某某。2019年5月14日下午王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需要拿4000元用于请客吃饭,刘某某通过微信转款4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以找人跑关系帮助陈某某购买工业用地为由,虚构了大姑父是市委秘书,并伪造了自己与大姑父和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局长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给陈某某,谎称程某某已表态同意帮助陈某某购买工业用地,先后三次从陈某某妻子刘某某手中拿走人民币5万9千元现金和2条中华牌香烟。2019年5月1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再次向陈某某提出借款1万元用于公司周转,陈某某考虑到王某某说将有107万元的退税,就再次借款1万元给王某某。2019年5月17日,陈某某发现王某某可能在骗自己,遂拉上王某某到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去问他买地的事,在招商局的工作人员回复没有买地这个事后,陈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并要求王某某马上还钱,王某某当即写了借条、收据、承诺书(承诺10日内还清)。后陈某某在多次联系不到王某某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1日向盘龙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侦查。王某某在知道陈某某报案后通过转账方式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10月9 日向陈某某转款2万元。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将逃回阆中市的王某某锁定并抓获归案。

2、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自己的岳父张某某认识了绵阳人刘某某,并透露在广元市经济开发区有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可以承包给刘某某。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王某某打电话给刘某某,谎称自己急需用钱,而自己的银行卡向微信转账的额度用完了,王某某向刘某某提出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刘某某转账20000元,再由刘某某通过微信向自己的微信账号转回20000元即可。刘某某同意后,王某某伪造了自己建设银行卡向刘某某转账20000元成功的短信截图,通过微信发给了刘某某,谎称已成功转账20000元24小时后到账。在骗取了刘某某的信任后,刘某某向王某某微信转账三次,每次5000元共计15000元。后刘某某见款未到账,经多次电话或微信询问无果,并发现转款成功的短信截图有PS处理的痕迹,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2019年11月27日立案,并与陈某某被骗案并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前科查询承办说明,伪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刘某某提供银行取款交易明细、王某某微信交易明细、转账电子回单;2、证人刘某某、景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讯问同步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伪造相关材料取得他人的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天斌

(院印)

2020年6月 9 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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