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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9********,汉族,大学本科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栋**,广州市天河区**路**快递员工,因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26 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玩王者荣耀游戏时,在游戏聊天平台看见有人回收游戏账号,王某某在游戏内主动联系被害人胡某某表示想卖游戏帐号,王某某使用微信号( exo202**** 、 wxs4**** )加被害人胡某某的微信,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同事的游戏账号发给被害人胡某某看,以此获取被害人胡某某信任。被害人胡某某使用支付宝账号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宝转账10200 元用于购买游戏账号,后该笔资金因有诈骗风险被支付宝公司冻结,支付宝公司通知被害人胡某某可能被骗。被害人胡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购买账号的10200 元未果后报案。在支付宝公司解冻10200元资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资金用于还账及网上赌博。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了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静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据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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