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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王晨被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中收到邱某某(女,23岁,被害人)咨询在成都办买房资格证的信息后,王某某提议让邱某某挂靠公司补缴两年3万元的成都社会保险,并保证一周之内办好。当日邱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发给王某某,并通过支付宝给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5万。6月7日,王某某催促邱某某补缴第二年的社会保险款人民币1.5万,邱某某通过微信再次向王某某转账人民币1.5万。王某某向邱某某承诺补缴2年社会保险后,直接出购房资格,如果没办好退钱。6月9日-6月22日,邱某某多次微信询问王某某社会保险办理进度,王某某谎称邱某某的社会保险补缴即将进入系统,并将“舒哥”(由王某某自己冒充)办理邱某某补缴社会保险的微信聊天截图发给邱某某。期间,6月16日王某某以打牌输了通过微信向邱某某索要人民币500元。6月22日王某某给邱某某发截图告知邱某某还要补缴1080元的费用,6月24日邱某某通过微信给王某某转账人民币600元。7月6日至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各种理由不与邱某某见面并拖延退款时间,最后王某某失联。邱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的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款共计人民币3.11万元,被王某某全部耗用。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3.1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光盘四张;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妮娜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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