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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W*****白色“东风580”越野车先后通过“跟车冲卡”、通过施工便道下高速等方式在G5京昆高速、成乐高速等路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经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核算,王某某驾驶川W*****车辆共计偷逃通行费242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逃高速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革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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