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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街**号,现住址四川省雅安市**快速通道新建项目**项目经理部。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金堂县赵镇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谎称有大量口罩销售。经协商,被害人罗某某以单价3.4元购买3万个的口罩。被告人王某某分两次收到罗某某支付宝转账的共计30600元人民币定金后,将其投入网络进行赌博活动,血本无归。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朋友收货款后联系不上无法发货搪塞。在被害人罗某某欲报警的压力下,王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晚仅退回被害人罗某某1万元,剩余款项无力退还。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金堂县赵镇金沙公园内被办案民警挡获。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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