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路**号**。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瓦房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7日至8日, 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大量现货口罩欲销售的事实,并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通过私信加微信****,以微信转账后拉黑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刘婷婷人民币****。
2、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大量现货口罩欲销售的事实,并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通过私信加微信****, 以微信转账后拉黑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叶世坤人民币****。
3、2020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大量现货口罩欲销售的事实,并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通过私信加微信****, 以微信转账后拉黑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周世禄人民币****。
4、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大量现货口罩欲销售的事实,并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通过私信加微信****, 以微信转账后拉黑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任利福人民币****。
5、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大量现货口罩欲销售的事实,并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通过私信加微信****, 以微信转账后拉黑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淑娜人民币****。
6、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大量现货口罩欲销售的事实,并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通过私信加微信****, 以微信转账后拉黑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贾轶男人民币****。
7、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大量现货口罩欲销售的事实,并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通过私信加微信****, 以微信转账后拉黑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明秀人民币****。
8、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虚构有大量现货口罩欲销售的事实,并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通过私信加微信****, 以微信转账后拉黑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蒋迪人民币****。
9、另查明,2019年11月末至12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有二手苹果手机欲销售的事实,并在抖音平台发布作品,通过私信加徽信****,先通过支付宝收取100元定金,后又以微信转账拉黑不发货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高啸天人民币1700****,共计诈骗被害人高某某18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诈骗9起,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415元。案发后,被骗全部钱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一份、释放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转账截图、微信截图、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周某某叶某某、任某某、李某甲、贾轶南、李某乙、蒋某某、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察笔录、检测结果告知书;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光盘。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利用抖音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君冲
检察官:赵晓娜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774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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