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王贤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暂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2012年9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5月8日释放。2018年9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贤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5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3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审查。2019年2月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王贤文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王贤文与被害人尚某某通过微信聊天,采取虚构他人身份以能为尚某某办理学历认证为名,诈骗被害人尚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王贤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贤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被告人王贤文拒不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认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贤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贤文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补充材料
5.附带民事起诉状
检察员:王颖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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