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61952********,汉族,无文化,农民,河北省保定市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县**乡**村**区**号。1989年8月10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诈骗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6月10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1日公安宝坻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宝坻区王卜庄镇付家庄村刘巨家,王某某化名王英,李某某冒充王某某妹妹以王某某给刘巨做老伴为由索要彩礼,骗取刘巨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项链等物证;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 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地质矿产测试中心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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