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市,住**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通过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张某某,后在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虚构自己为女性,名叫“李萱”等事实,通过与被害人张某某进行网上交友恋爱的方式,以自己生病需要钱、做生意需要钱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27000余元人民币,被害人张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小区住处等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了上述钱款。
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两部手机;2.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成
检察官助理 沈士雯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在处所:甘肃省**市**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卷移送:手机2部,光盘4张,取保候审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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