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路**号**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升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承揽下始兴县**院的弱电工程项目,并私刻始兴县**院的假印章、伪造虚假施工合同,分别与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签订了始兴县**院弱电工程的分包协议,后王某某以收取工程材料费为由,先后骗取何某某、刘某某、梁某某三人共计6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指认、辨认、勘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九远
检察官助理 罗小敏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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