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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强县**镇,现住汉中市汉台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租住房,农民。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给侯某某介绍对象为由,用自己另外的手机号注册微信号waty****,套用张某某的微信昵称和头像,并将该微信名片推荐给侯某某,与侯某某互加好友后冒充张某某与侯某某谈恋爱,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王某某用微信waty****冒充张某某以充值话费等理由,以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的方式诈骗侯某某现金284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给侯某某定做“卡地亚”手镯为由,侯某某信以为真,将价值5000余元的k金首饰(2条k金项链、1条k金手链)折价3000余元并通过宁强汉运司班车带给王某某,王某某又以需补差价为由,诱骗侯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王某某转账1700元,后王某某将k金首饰(2条k金项链、1条k金手链)以3000余元的价格卖于西安市西北黄金交易市场一黄金收购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害人侯某某看中一款价值28000元的五十分的钻石戒指,王某某以13000元就能给其定做该款钻石戒指为由,骗取侯某某价值7000元的钻石戒指、钻石耳环;价值2450元的“摩天轮”钻石项链;侯某某又将价值7397元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两对黄金耳钉折价5000余元抵给某某,后王某某将所骗的钻石戒指、耳环、项链变卖,将骗取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两对黄金耳钉以5000余元的价格卖于西安市西北黄金交易市场一黄金收购店,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作案3次,涉案金额21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材料3页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盘17张。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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