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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456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6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5月13日、7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份的时候,被告人王某某与**市微贷网公司业务员孙某某联系抵车借款。11月12日上午,王某某同陈某某到临泉县**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皖KQ****号广州本田牌汽车。后王某某办理了皖KQ****号车主代某某的临时身份证。11月13日王某某冒充代某某,将该车以6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市微贷网公司。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51813元。

    2.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为其父亲办丧事的名义,借用陈某某的皖K*M***号五菱牌汽车。王某某通过张某某、常某某认识李某某,联系抵车借款。10月28日,王某某冒名陈某某将该车过户给李某某。10月29日,王某某冒名陈某某向李某某抵押借款25000元。经查,皖K*M***号五菱牌汽车系陈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38000元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车合同、抵押合同、车辆过户手续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取款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16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光盘4张,补材1页;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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