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萧县人,住宿州市萧县**村**楼**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害人谷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相识,自2019年6月份至10月份,王某某先后以孩子生病、母亲喝农药住院、父亲出车祸去世等理由骗取谷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63000元;期间,王某某在实际并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向谷某某谎称先拿货后付款或者谎称其妹妹需要拿货,多次骗取谷某某为其从国外代购香水、护肤品等,价值人民币共计47032元。案发前,王某某退还谷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在埇桥区三八办事处十里村其住处被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记账本、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昌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录音光盘;
6.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琴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查材料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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