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河南省商水县人,住商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害人许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从事板材批发中介业务的被告人王某某,并通过其购买两次板材。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急需资金偿还欠款,主动联系被害人许某某谎称有板材出售,被害人许某某同意购买并于2020年5月17日向被告人王某某转款人民币50000元。次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已经发货并以货车被扣等理由继续欺骗被害人许某某,后不再与其联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在河南省商水县**镇**园住处被商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银行转款记录等书证;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哲
检察官助理:窦文慧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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