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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1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抖音”、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虚构其有口罩出售的信息,并分别收取郭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购买口罩定金合计人民币5700元,其收款后未联系口罩生产、销售厂家,在各被害人催要口罩时,王某某既不给各被害人退款也不发货,定金被其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依职权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武晓玉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住萧县**镇**行政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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