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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Z3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集贤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区**栋**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文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身份信息不详)合谋在互联网上通过刷单兼职的名义进行网络诈骗,李某甲、“王某乙”负责通过QQ聊天以发布刷单任务为由让被害人扫描二维码或银行卡转账完成刷单任务,王某甲负责提供二维码及银行账号进行收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王某乙”以刷单完成任务为由,对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的被害人王某丙进行网络诈骗,骗取王某丙7499元。

2.2020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王某乙”以刷单完成任务为由,对广东省信宜市的被害人李某乙进行网络诈骗,骗取李某乙4505元。

3.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王某乙”以刷单完成任务为由,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被害人江某某进行网络诈骗,骗取江某某9000元。

4.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李某甲、“王某乙”以刷单完成任务为由,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的被害人全某某进行网络诈骗,骗取全某某4588元。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单等;

2.证人李某甲、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笔录;

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以兼职刷单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5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51391****;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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