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海南省临高县**镇**居委会**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抖音”私信需要买狗的被害人,后以QQ、微信联系,在网上以售卖宠物狗,索要宠物狗价、狗笼费用、快递保险费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得被害人顾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网上售卖宠物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顾某某宠物狗价、狗笼费、快递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网上售卖宠物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宠物狗价、运费共计人民币700元。
3、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网上售卖宠物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肖某某宠物狗价、办狗证费用、退款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
4、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在网上售卖宠物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宠物狗价、运费保险单、退款费共计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文燕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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