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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住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于2019年2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之前在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上班时私刻的“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质量检测专用章”,对石家庄速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隐瞒已从公司离职的事实,冒用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名义,接受石家庄速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在明知其无检测资质且未对需要检测的LNG低温气瓶进行实际检验的情况下,利用私刻的印章以及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相关检测资质,对振华东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国爱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出具伪造的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LNG低温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共计220份,骗取检测费7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接受石家庄速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对天津中尚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伪造的德州德航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LNG低温气瓶定期检验报告”,骗取检测费7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良志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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