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邓某某处男女朋友期间,得知邓某某想办理正式教师编制,后被告人王某某因无力偿还网贷,遂产生以假借为邓某某办理正式教师编制为由,骗取邓某某钱财的想法;自2018年6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其爷爷系青州市人大退休工作人员、其父亲开办企业的事实,骗取邓某某的信任,后在昌乐县**商城等地,以需要花钱为邓某某找关系成为正式教师、办理档案、缴纳保险的手段,诈骗邓某某人民币189000元,并将诈骗来的钱财用于偿还网贷及购买宝马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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