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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8月26日,使用伪造的住院病历、住院收据等凭证,先后五次从曹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351838.6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到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褚某某、孔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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