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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村**组,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2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鲁某某的信任,让其帮忙归还信用卡欠款。在被害人鲁某某分多次帮忙归还共计7260元信用卡欠款后,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鲁某某的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谅解书、账户流水明细、户籍证明等;被害人鲁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浩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九台市**乡。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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