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公刑诉〔2018〕4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泰安市泰山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5日至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能将薛某某安排至国家电网泰安供电局工作,在骗取薛某某信任之后,先后以需要请客送礼、办理社保、购买住房等名义,骗取高某某、薛某某共计118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高某某、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手机通话记录;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薛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玮
检察官助理:米梁
2018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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