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为还欠款,利用自己担任济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的职位,于2018年5月至8月期间,向被害人韩某某谎称其上级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的绿城金融中心玻璃外墙需要清洗,可以为韩某某联系承揽该工程,其间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及招标文件的方式,以交纳保证金、请客送礼为由,诈骗韩某某共计110700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使用。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晓涛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