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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室。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冒充女性身份,在网上用微信、陌陌等账号添加好友孙某某,取得孙某某信任后,虚构同事生病等各种理由,以向孙某某借钱为名,骗取孙某某人民币5428元。后为逃避侦查,被告人王某某注销微信实名认证。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已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希盈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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