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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区**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区、山东**等地编造与他人合伙做手机配件生意等各种理由,诈骗作案9起,诈骗现金38811元;手机5部,手机屏幕4个,非法所得26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与徐某某合伙做手机配件生意为由,骗取徐某某的信任,后用自己的微信号绑定徐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并将卡内5900元钱提现到自己的微信钱包,该钱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在网上给徐某某分红的名义,骗取徐某某的信任,利用徐某某的个人信息注册蝙蝠侠贷款账户后贷款2000元,后将该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
     3、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合伙从河北倒卖手机屏幕到深圳为由,骗取赵某某23000余元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后在赵某某的催要下还款8000余元,至今尚有15000余元未归还。
   4、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倒卖手机为由,骗取王某甲的信任,从其手中拿到苹果XSMAX手机一部,苹果X手机二部,后将苹果XSMAX手机和其中一部苹果X手机以1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
   5、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有老客户找其买手机为由,骗取闵某某的信任,从其手中拿到苹果X手机一部、苹果8手机一部,后王某某将苹果X手机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苹果8手机因无人要遂又还给闵某某,得钱款后王某某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
   6、2019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帮王某乙收二手手机为由,骗取王某乙的信任,让其垫付12800元,后王某某乙将收购的三部手机卖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
     7、2019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华为手机体验店回馈老客户需交定金买手机可优惠888元为由,骗取朱某某手机款3111元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
     8、2019年6月底7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有客户到其店里买手机为由,骗取卢某某的信任,从其手中拿到苹果X手机一部、苹果8P手机一部,后王某某将两部手机以7000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
     9、2019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有客户换手机屏幕为由,骗取杨某某的信任,从其手中拿到4个苹果X的屏幕,后将苹果手机屏幕以5000余元卖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赌博所欠债务。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莒县公安局在闫庄镇徐家当门村徐某某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3.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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