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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12001********,汉族,青岛市**学院学生,山东省青州市人,住青州市**街道**村**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在微博群中发布虚假租房信息,后利用微信交流的方式,以预付房租为由,骗取在国外租房的中国留学生现金,共计人民币457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220元。

2、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8460元。

3、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6080元。

4、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骗取某留学生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孙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同中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在案的手机现暂存于青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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