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镇**村**街**,现住太原市小店区**镇**村**街**号**户,无业。2020年4月1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4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串至太原市小店区被害人霍某某的**超市内以代还信用卡给好处费为由,诈骗霍某某现金30000元后以回家取钱为由借机逃跑。现王凯家属已对被害人霍某某进行全额赔偿并取得霍某某谅解。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小店区**镇**村以借车急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黑色**越野车,后以其小区办理车辆出入登记证为由再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证照片,于2020年2月28日在被害人李某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车辆抵押给他人,非法获利7万元,并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后经小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黑色**越野车的价值为人民币90000元。现被骗车辆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萍

2020年9月3日 

附件: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