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寿阳县浩海建材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街**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6日被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寿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寿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寿阳县尹灵芝镇浩海建材厂等24家实心粘土砖企业实施关闭取缔。2014年5月,寿阳县人民政府对寿阳县浩海建材厂关闭验收,验收合格。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申领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过程中,在未实际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了82名虚假的建材厂工人劳动合同书和职工花名表、工人联系电话及银行账号等材料,领取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共计916760元,其中33名砖厂工人实际领取368940元,41名工人为虚构或未实际领取,金额458380元,另8名工人所领取89440元是否虚构及有无领取已无法查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家属将916760元全部退还。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霍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对账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共计4583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树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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