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捕前住宁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31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上冒充女性添加被害人高****,并化名“王某乙”与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便假借买零食、买衣服、买火车票、买手机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共计8433.25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诈骗,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青婷婷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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