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二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阳新人,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园**幢**室(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苗一慧及被害人虞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东方收藏小雨”的微信号冒充上海“东方收藏”公司的女工作人员,虚构其拥有故宫国画宝藏、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周年纪念币等产品,以出售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虞某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3800元,后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某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虞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虞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纯阳
检察官助理:罗津津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园**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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