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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5****3014,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至19日羁押在云南省金平县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在本市新华区**水果市场做香蕉批发生意的被害人马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想从王某某处进香蕉,王某某谎称可以批送36吨左右香蕉,价值13万元左右,双方约定先支付一半货款即7万元,马某某遂分两次转给王某某7万元,但王某某并未发货,仅提供两个假的运货司机电话,并在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报假案称两车香蕉被货车司机所骗,随后王某某便失去联系。马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8月12日,民警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川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103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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