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204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广场*楼*号楼*单元*楼*户。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石龙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9年1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派出所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患肺结核病遂冒用其嫂子张某某的身份于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28日在平顶山市第*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使用张某某的医保统筹支付治疗费用5239.10元;后于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29日再次冒用张某某的身份在平顶山市第*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肺结核病,并使用张某某的医保统筹支付治疗费用5922.77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王某某再次冒用张某某的身份在河南**医院住院治疗肺结核病,并使用张某某的医保报销统筹支付治疗费用29865.74元。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0月18日使用张某某慢性病统筹支付费用共计580元。2020年10月23日王某某家属向平顶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退缴骗保钱款41607.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平顶山市医疗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参保人员张某某医疗费的调查情况、住院病历、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执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姚某某、高某某、姚某甲、王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贞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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