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上口罩紧缺,群众急于求购的心理,通过QQ、微信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口罩出售信息。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蒙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浏览到王某某发布的口罩售卖信息,蒙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200元给王某某购买口罩,王某某发了一个快递单号给蒙某某。蒙某某查询发现是2018年被签收的快递单号,之后微信被王某某拉黑,电话也无法联系,随即报警。
2020年2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抓获王某某,从其身上搜获手机2台。破案后,王某某已赔偿蒙某某52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扣押物品手机2台,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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