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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3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上口罩紧缺,群众急于求购的心理,通过QQ、微信在网上发布虚假的口罩出售信息。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蒙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浏览到王某某发布的口罩售卖信息,蒙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200元给王某某购买口罩,王某某发了一个快递单号给蒙某某。蒙某某查询发现是2018年被签收的快递单号,之后微信被王某某拉黑,电话也无法联系,随即报警。

2020年2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抓获王某某,从其身上搜获手机2台。破案后,王某某已赔偿蒙某某52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扣押物品手机2台,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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