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朝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山东省寿光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GE****的大货车,长期从事云南至山东等地货物运输。为偷逃从四川攀枝花至成都路段的高速通行费,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8次联系在成都从事倒卖高速公路通行卡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从其手中低价购买由何某某驾驶的一辆微型小货车(套牌川AD****)在成都附近收费站进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然后持购买的通行卡在川陕交界的七盘关等收费站出站,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1446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件、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多次购买高速公路通行卡的方式,骗逃过路费1446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退赔了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蒲兴琼
检察官助理 陈 彬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2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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