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蚌埠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幢**单元**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萝岗街开泰大道LG公司于新阳东路麦当劳附近,冒充香港人以借手机打电话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苹果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416元。
二、2020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科景路3号广州社区金融服务站柜员机附近,冒充香港人以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符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盛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吴某某、符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6.手机购买凭证、银行取现记录、视频研判报告等书证;7.扣押物品清单;8.鉴定意见;9.视听资料;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波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3份。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接警、现场勘验、讯问、辨认过程光碟共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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