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7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5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关押在北海市**号监仓,并与被害人廖某甲的丈夫刘某同一监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窥视到刘某与廖某甲的通信信件,并记下了廖某乙的电话联系方式。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刑满被释放。7月8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无法偿还个人债务,遂计划诈骗廖某甲财物。6时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使用1520770****电话号码短信联系廖某乙,并谎称自己系北海市法院的法官“李某某”。取得廖某甲信任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帮助刘某办理取保候审措施需要钱为由向廖某甲索要20000元。廖某甲以钱不够为由提出先给5000元。被告人刘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朋友谢某某借来微信收款二维码(昵称:Arxher)接收诈骗款。10时34分,廖某乙在北海市海城区铜鼓新村建行宿舍1栋2单元503室的家中通过微信转****,向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5****。被告人收到廖某甲转入的5000元后,立即将其微信号****。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骗来的5000元进行挥霍。2020年7月19日18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微信及短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学新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件材料贰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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